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險特性的固體、液體或其他形態的廢物。
一、廢物處置技術分類
1.1危險廢物處置技術可分為預處理技術和處置技術。
1.2危險廢物預處理技術包括物理法、化學法和固化/穩定化等。
1.2.1物理法包括壓實、破碎、分選、增稠、吸附和萃取等。
1.2.2化學法包括絮凝沉降、化學氧化、化學還原和酸堿中和等。
1.2.3固化/穩定化包括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料固化、自膠結固化和藥劑穩定化等。
1.3危險廢物處置技術包括焚燒處置技術、非焚燒處置技術、安全填埋處置技術等。
1.3.1危險廢物焚燒處置包括回轉窯焚燒、液體注射爐焚燒、流化床爐焚燒、固定床爐焚燒和熱解焚燒等。
1.3.2危險廢物非焚燒處置主要包括熱脫附處置、熔融處置、電弧等離子處置等。
1.3.3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包括單組分填埋處置和多組分填埋處置等。
二、危險廢物處置技術適用性
2.1預處理技術主要適用于焚燒、非焚燒、安全填埋等危險廢物處置行為前的預處理過程。
2.2焚燒技術適用于處置有機成分多、熱值高的危險廢物,處置危險廢物的形態可為固態、液態和氣態,但含汞廢物不適宜采用焚燒技術進行處置,爆炸性廢物必須經過合適的預處理技術消除其反應性后再進行焚燒處置,或者采用專門設計的焚燒爐進行處置。
2.2.1回轉窯可處置的危險廢物包括有機蒸汽、高濃度有機廢液、液態有機廢物、粒狀均勻廢物、非均勻的松散廢物、低熔點廢物、含易燃組分的有機廢物、未經處理的粗大而散裝的廢物、含鹵化芳烴廢物、有機污泥等。
2.2.2液體噴射爐可處置的危險廢物包括有機蒸汽、高濃度有機廢液、液態有機廢物、低熔點廢物、含鹵化芳烴廢物等。
2.2.3流化床主要用于處置粉狀危險廢物,也可用于處置塊狀廢物及廢液。
2.2.4固定床爐可處置的危險廢物包括有機蒸汽、粒狀均勻廢物、非均勻的松散廢物、低熔點廢物、含易燃灰組分的有機廢物等。
2.2.5熱解爐主要用于處置有機物含量高的危險廢物。
2.3危險廢物非焚燒處置技術應根據技術特點和被處置廢物的特性進行選擇。2.3.1熱脫附技術適用于處置揮發性、半揮發性及部分難揮發性有機類固態或半固態危險廢物,可用于處理含有上述危險廢物的土壤、泥漿、沉淀物、濾餅等。2.3.2熔融技術適用于處置危險廢物焚燒處置殘渣和固體廢物焚燒處置產生的飛灰等。
2.3.3電弧等離子體技術適用于處置毒性較高、化學性質穩定,并能長期存在于環境中的危險廢物,特別適宜處置垃圾焚燒后的飛灰、粉碎后的電子垃圾、液態或氣態有毒危險廢棄物等。
2.4安全填埋處置技術適用于《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除填埋場襯層不相容廢物之外的危險廢物的安全處置。性質不穩定的危險廢物需經固化/穩定化后方可進行安全填埋處置,但有機危險廢物不適宜采用安全填埋進行處置。
2.4.1單組分填埋適用于處置化學形態相同的危險廢物。
2.4.2多組分填埋適用于處置兩類以上混合后不發生化學反應,或發生非激烈化學反應后性質穩定的危險廢物。
三、危險廢物處置技術選擇原則
3.1腐蝕性廢物應先通過中和法進行預處理,然后再采用其他方式進行?終處置。
3.2有毒性廢物可選擇解毒處理,也可選擇焚燒或填埋等處置技術。
3.3易燃性廢物宜優先選擇焚燒處置技術,并應根據焚燒條件選擇預處理方式。
3.4反應性廢物宜先采用氧化、還原等方式消除其反應性,然后進行焚燒或填埋等處置。
3.5感染性廢物(醫療廢物)應選擇能夠殺滅感染性病菌的處置技術,如焚燒、高溫蒸汽滅菌、化學消毒、微波消毒等。